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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1]52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320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每人10元。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名费按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建设部计划财务司《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7]1122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10元。

三、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的标准,仍按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报名考务费的复函》(粤价函[1997]528号)规定执行,即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

四、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331号)规定执行,即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