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注发〔2007〕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今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工作,现将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2003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注册证书号为“建[造]0344××××”)应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但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部份注册证书号为“建[造]0144××××”及“建[造]0244××××”),若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可补办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一)所有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一律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cost.com)“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或省建设执业资格
(二)将申请表打印后,必须按“打印申请表”下面的“延续注册上报”按钮,将数据上报到广东省。若没有将数据上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注册。
(三)注册单位在申请表上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由注册单位统一将申请延续注册的有关资料送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办理,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花园酒店东侧)。
三、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一)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输入个人资料后应直接打印);
(二)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应有本人签字);
(三)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说明(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不少于三项的业绩,并在申请表上正确打印,由注册单位核准,无需提交复印件);
(四)继续教育证明(在广东省
(五)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须提交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粘贴在每份延续注册申请表后面);
(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四、延续注册程序及其它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延续注册:
1、无工作业绩的;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能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人员,收回并注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由建设部予以公告。
(三)办理延续注册的申请人若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可同时办理变更注册(需提交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五、申报时间
注册申报材料请于
北京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10-88370110、58934547
省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
![]() |
![]() |
![]() |
![]() |